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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保險法第64條

#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#或為不實之說明

#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

#得解除契約

  🙅‍♀️『有體況不要說,兩年不要理賠,躲過以後都會賠...』

  🙋‍♀️相信不少保戶聽過業務說過這句話,為什麼會提到【兩年】,就是因為保險法第64條提到的,而這個法條的存在,讓很多過去有狀況且健康告知詢問到又【不小心】或【故意】不告知的保戶,因為在兩年內申請理賠,被調病歷而查到有未誠實告知的問題,獲得保險公司一紙存證信函告知要解約並不退還保費。

  💁‍♀️為什麼希望保戶在身體健康時趕快買好、買對、買夠保險,除了保險法第127條的問題,最嚴重的大概就是第64條,而健康告知密密麻麻的疾病,對於沒有醫療知識背景的我們,有時候多少會在認定上有所出入,且醫生口頭告知的狀況有時候不一定符合病歷上出現的病名,所以在沒辦法與保險公司抗衡法條的狀況下,就只能祈求保戶身體健康時,多重視自己的保障了。

  🤦‍♀️然而有體況躲過兩年就真的可以獲得未來的保障理賠?別忘了保險法第127條的存在....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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